著者: 王驤陸居士
前幾天上海寄來中國佛教會發行的一種印刷品,因為中央大學教職員邰某等發起廟產興學,因此大起反對。我以為雙方全多認錯了題目。我希望在党國之下有公正的政府、明白的國民,把這問題徹底解決一下,免得發生別種誤會;並且在國民大會之前,佛教團體應有一定的準備。特地發表六層意見,作我的貢獻:
(一)我人對於廟產興學的事,是極表贊同的。本來廟產根本上是用來興學,不是專養活僧尼的。但是興佛學,不是作別用,各有各的界限,和天主耶穌各教堂同一性質,所以僧尼不宏法、不興學,是僧尼放棄責任,自有佛教團體去理論,斷不能因此牽到廟的本身上去。好比一家商店,經理辦得不好,只有股東說話,辭退經理,豈有商店充公之理,稍有常識的人就應明白這種公理。這一層是全國民眾應當認明白的!
(二)邰某主張廟產興學,並非沒有理由。但興學是政府和大家的責任,不是佛教團片面的責任。只要政府減少兵費百分之一,教育界就大放光明了。現在軍事結束,興學是第一根本重要問題。政府既未表示消極、聲明不負責任,亦未指令教育界在廟產上想法,那末教育界應積極的向政府據理力爭、正當要求,不應消極的放棄了政府一邊,卻來攘奪那可欺的和尚的飯碗,違反民意。至於党國基礎,要靠廟產鞏固,這政策也甚可憐之至了!歐戰之後,各國內部經濟恐慌,千倍於中國,只因政府調濟有方,不久即恢復原狀,並不聞其允許人民對於有產的天主耶穌教堂有何種奪產的行為。可見政府的地位,自有應施的偉大計畫與公正的調濟政策,所以保全政府的威信,不能讓二三子壟斷攘奪,損害政府的體面,這一層是政府應當認明白的!
(三)先總理拿三民主義來革命,革命成功,是主義的成功;人民信仰,是主義的信仰;違背了這個主義,即是反革命。所以僧尼不是外國人,這就是民族;人民有信教自由,這就是民權;人民或團體有固定的產權,這就是民生!“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”以及“宣揚教義維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”等,在政府已有公佈的法令,住持是個代表,明令保護,即是尊重三民主義。倘若輕輕加上他一個地主資本家的罪名,一概抹煞,則國內除僧尼之外,擁地數萬畝,積資千百萬的居民很多,無一個不人人自危!事未必成,怨已先結,空使人民恐怖,添生厭惡,反使人民誤解三民主義,又豈是我黨國之福?這一層是黨部應當認明白的!
(四)不肖僧尼的腐敗,深入群眾的腦海,實已無可諱言,目下除了幾個大叢林幾個大法師及少數僧尼真實發心宏道之外,其餘多不堪問聞。究其實,只是中財產的毒,平時養尊處優,不肯宏道。即以北平一地而論,如財產最多的法源寺,就年年打官司,月月換住持,真不成其局。可見廟產用來興佛學,是施主的宏願。倘用作個人私產,平添許多惡業,失去施主的本願,倒還不如引魔入室,全數奪了去,落得個乾淨。我以為廟產在有道之世,是可以興教的;在顛倒之世,反可以害教的。物必自腐而後蟲生。從前眾居士苦口 勸僧尼宏法布教,他們何曾肯聽半句,及至外界後奪之聲一起即又蟻聚求救,不知佛法興替,只在人心。人心即是佛心,心地清淨,即是淨土。如果真心宏法的道場,當然有人出來保護,自己亦不必恐慌。否則魔由自召,縱有賢明政府、發心居士,也無法保護了!就是大士現金剛相,也只是護法,不是護產。先要辦那打倒戒律不守清規的僧尼。這一層是僧尼界應當認明白的!
(五)廟產的關係既如上述,可見廟產本有自身正當的用處,此後佛教界當然有自興的改革,斷不能一任外界攘奪的,請你們不必費心思!況且廟產是固定團體的主權,由施主委託和尚興佛教、辦佛學。如果和尚不辦,是和尚的不是,豈有任第三者奪去就算了事呢!譬如甲付錢予乙,托其辦事,乙把錢盜了去,不辦事,忽又來丙奪乙的錢,半斤八兩,就按法律手續來研究,請問對不對呢?這一是促進會應當認明白的!
(六)自民國以來,佛教各團體對於廟產,除了請求政府保護之外,始終無切實辦法。因為政府尊重先總理遺訓,顧全民意,所以明令保護,不為己甚。但居士方面,以為政府一有明令,就算責任已了,一切不管。於是不肖的僧尼又照舊放任起來,全不悔悟改良,長此以往,終非了局。愚意此後居士,當認清題目,我人是護法,不是護產,但也不能任外界來攘奪。對於政府,當示以辦法,發揮我們佛教團的真正精神,應聯合南北有名四眾,共同討論一永久辦法,要求政府設立禮教部,各省分設禮教廳。本來政府對於蒙藏專業為邊務起見,以及管理各國天主耶穌傳教等事,亦應有所組織,以張威信。只因無人主張,政府也沒有辦法了。如果政府有此認識,一切整理都歸在禮教部去,用大刀闊斧的手腕來整理一下,省得和尚和奪產的雙方搗亂,反使真正苦行的僧尼,無故受極大的影響,更替一班地方上新土劣去造機會。今日用佛教的產,興佛學的事,只要辦理允洽,哪能個敢違背公理、出面反對?就是邰某等豈有不 表 同意的道理!切不可再用老套,發兩次通電,托幾處人情,就算了事。我敢說十幾年來的因循坐誤,我居士們應負一半責任的,如果真正發菩提心,應把大悲方便,一齊提出來才是。所以最後的辦法是要四眾的合力、一致的主張。這一層是居士們應當認明白的!尤希望大家特別注意的!
(本文曾載《中國佛教會月刊》1931年第13—19期合刊、《大雲》1931年第102期、《正覺雜誌》1931年第7期、《海潮音》)